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,罪犯李达球在服刑改造期间,认罪悔罪,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的表现,可以减刑。但鉴于该犯为职务犯罪罪犯,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。2018年1月5日,北京一中院作出裁定,对罪犯李达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。
在该案侦查阶段,吉林省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0日查封了李炜(李达球之子)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院5号楼3层2单元301号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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